2006年6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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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私分房产 母亲告上公堂
回家的路如此漫长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申屠清儿

  ■维权原因:两兄弟在其他家庭成员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签协议分掉了共有的房屋,致母亲无家可归。
  ■维权经过:老母多次与儿子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个儿子私下签订的“分家协议”无效。
  ■维权结果:法院判定该“分家协议”属无效协议,母亲终于回家了。
      
  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某村的一栋两层三间的房屋,看上去已经有些破旧了,但在老妇汤某眼里,无论是房间里的一桌一椅还是屋外的一草一木,都让她感到格外亲切。她告诉记者,20多年前,她与丈夫亲手建造了这栋房子,不久丈夫病故。在她看来,这房子不仅仅是自己的住所,还是自己和丈夫携手一生的见证。
  而令汤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十几年后,大儿子陶坚竟然将她赶出了这个家。“从2003年开始我就一直没有回过家,为了有地方睡觉只能给别人当保姆,住在雇主家里。我现在年纪越来越大了,都已经70岁了,实在是干不动了,再说有谁不希望回家啊?”汤某告诉记者,她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儿子告上法庭的。

  儿子将母亲逼出家门
  1985年,汤某夫妇和3个孩子陶坚、陶强、陶芬以一户的名义向原余杭县国土局申请建造两层三间房屋一栋。“当时批准建造的占地面积是126.96平方米。”陶芬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和哥哥陶坚还都只是20多岁的年轻人,经济条件比较有限,而弟弟陶强还在念书,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建房所需的经济支出。尽管说起来这房子是5人共同拥有,但实际建房的重担还是落在了父母亲身上。
  据陶芬回忆,当年,父亲为了建房几乎天天起早贪黑,购买、运送建筑材料,砌墙、铺路……房子建成后3年,父亲便因患病离开了人世。
  正当大家都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时,一次偶然的机会,陶芬在1989年发现,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户主的名字已经由父亲变为哥哥陶坚了。“当时我心里是‘咯噔’了一下,怎么会这么快?”但是农村有父亡子承的传统,陶芬也没有过多地去追究这个问题。
  在后来的几年中,陶芬、陶强因出嫁或工作相继离开了家,和汤某朝夕相处的是大儿子陶坚一家。随着陶坚的儿子一天天长大,陶坚越来越觉得母亲成了他们生活中的累赘。
  “本来他们小两口和我也相安无事,但不知怎么的,争吵一天天多了起来。”汤某告诉记者,大概是从2000年开始,儿子和儿媳常常会因为一点点小事而骂她。她记得有一次大概是在收拾碗筷的时候,她不慎打碎了一只碗,儿媳便一下子来了火气,大骂了她一通。原本对这种骂声已经习以为常的她并没有将儿媳的这种举动放在心上,但陶坚突然提出:“这种日子没法过下去了,要分家。”
  “我怎么会同意他们的这种要求呢?房子是我和老伴辛辛苦苦建起来的,即使要分也应该他们出去过啊!”怀着这样的想法,汤某虽然天天听着儿子、儿媳的骂声,但坚持不分家。
  时间很快到了2003年,陶坚两口子又因为家庭琐事和母亲大吵一架,而这次争吵让汤某伤心异常。“我到女儿家去住了一段时间,可是女儿的家庭环境也不好。”汤某最终决定外出当保姆,住在雇主的家里。

  母亲含泪将儿子告上法庭
  “有时候想想真是感到很凄凉,有家不能回。”汤某告诉记者,自己3年来一直住在别人家,无时无刻不想着回家。为了能回家,汤某和女儿多次找到陶坚,要求其将汤某的房间打扫干净,平时不能再与母亲发生争执。
  “我去找陶坚就已经不下五六次了。”陶芬告诉记者,他要么就是闭门不见,要么就是坐在那里不吱声。2005年初,陶芬再次找到了陶坚,要求其接母亲回家。陶坚却表示,随着他儿子的一天天长大,自己要为其考虑婚事,所以分家是势在必行,母亲如果不同意分家,他就不同意母亲回家。
  2005年11月15日,陶坚和陶强两兄弟私下签订一份所谓的“分家协议”,两个人分了这栋两层三间的房子。
  “他们怎么可以这么做?这房子我也有份的,他们没权分。”汤某在知道这一消息后立刻去找陶坚,可是儿子一走了之,没理她。汤某告诉记者,和儿子对簿公堂让她感到非常难过,可自己实在是没有其他办法了。
  2006年3月1日,汤某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儿子私下签订的“分家协议”无效。
  “我们在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负责该案的谈建明法官告诉记者,由于该案案情较为简单,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并无太多争论焦点。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这两层三间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汤某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之一。陶坚、陶强未经共有人汤某同意,擅自将家庭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侵害了汤某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近日,法院判决两兄弟2005年11月15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分割条款无效。
  “虽然此案案情很简单,但折射出的问题却相当值得深思。”谈建明法官告诉记者,在农村,类似汤某这样老人无家可归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子女常常会因为要解决自己下一代的生存问题而把上一代赶出家门,而他们也许并没想到,父母的遭遇很可能是自己以后要面对的。
  谈建明法官告诉记者,从这户人家的现状来看,母亲汤某还健在,而亲属之间的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属于一种不可解除的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的共有财产法院将不予分割。
  “另外,在这个案子中还牵涉到一个财产继承的问题。”谈建明告诉记者,汤某丈夫的那部分财产因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其1/2应归属于汤某,剩下的1/2才能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当然,从法律上说,配偶、子女都有继承权,但到底谁多谁少,还得看具体情况。”谈建明介绍,比如从子女一方来说,同室居住的,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子女可以继承到较多的财产,相反,如果与父母长时间不往来,不尽赡养义务的,则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文中除法官外均为化名)